与老同学合伙开公司 一男子被骗3万元
本报讯 近日,陆良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成功侦办一起利用老同学名义入股合伙开公司,骗取入股费实施合同诈骗的案件。2018年10月,阮致远(化名)的高中同学马江(化名)突然联系他,让阮致远跟他合伙入股开一家物流运输公司,投资6万元,还聊了公司的具体运作模式,到2019年2月2日,阮致远用微信分4次给老同学转账3万元,共同签订了《入股协议书》。公司成立的具体工作全交给老同学马江办理,没有过问任何细节。直到5月份,想打个电话问问老同学公司的成立情况,可是老同学电话也不接,微信也不回,到后来,直接把自己拉黑了,阮致远觉得被老同学骗了。
5月14日,阮致远忍不住心里的愤怒,向陆良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了案。在经侦民警的多方努力下,马江因涉嫌合同诈骗很快被捕,可是,当时阮致远转账的3万元,被马江用来上网和日常开销,已经挥霍殆尽。
6月17日,马江已被移送起诉,阮致远的3万元,马江家属已经对其赔付。
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浦周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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